化妆品生产企业已向省级质监部门提出新开办申请且审查符合要求的,转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氯生的使用规范也是体现出《规范》滞后性的一个案例。据了解,早在2014年1月,欧盟就将
三氯生从法规No1223/2009附录V中删除,并限制其作为化妆品防腐剂使用。
今年3月,东盟也与欧盟保持一致,修订了三氯生在化妆品中的最高允许使用浓度。而韩国食药部也于3月24发布修订案行政预告,要求三氯生只允许添加在使用后冲洗掉的人体清洗用产品类、除臭剂deodorant(喷雾除外)、蜜粉、作遮瑕用的粉底限量为0.3%,其他产品中禁止使用。但是在国内,由于缺乏相应的最新的技术检测标准,目前主管部门并没有表态,2007版《化妆品卫生规范》又只有一个相对笼统的规定
。
发文之日起,凡新开办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原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并参照原生产许可的标准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